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鶯┌───────────────────────────────────────────────────────┐│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長榮報關有限公司交通銀行台中港分行│95年6月6日│25,864元│HB0七二四一七││││ 陳有春 ││││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