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123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丁○○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参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0年12月8日,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率為年息3.25%,採機動利率,逾期時房貸年息為1.92%,目前年息為5.17%。如未按期繳納本息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1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等情。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0年12月8日,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率為年息3.25%,採機動利率,逾期時房貸年息為1.92%,目前年息為5.17%。如未按期繳納本息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應計付違約金。而被告自95年1月
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授信增補契約、保戶會簽查詢單、利率表及戶籍謄本各1件為證,核與原告主張受償餘額等事實相符合,堪認原告主張事實為真。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余幼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