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拓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鶯┌───────────────────────────────────────────────────────┐│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技興技電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梧棲分行│95年11月12日│17,480元│AB00七二七七││││ 顏文河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