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國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

民事判決)。參以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未經判決有罪確定時,原告即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該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所隸屬機關賠償其所受損害,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認其訴顯無理由,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雖主張前揭事實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惟本件起訴核與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要件不符,原告所謂故意繕寫成其要求被上訴人應賠償200,000元部分,亦屬是否應予更正問題,形式審查即難謂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故本件訴訟於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呂伊謦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