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緝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5年度偵字第10141號、第10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明知已無支付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於民國83年3月、9月間,分別召集標金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5,000元之互助會,邀集戊○○○、乙○○、甲○○○、丙○○、 楊德勝 等人參加;詎自84年間起,連續冒用乙○○、丙○○、楊德勝等多人名義,偽造標單標取會款,致其他會員不察而如數交付會款,並於85年9月初,再召集標金20,000元之互助會,收集會款後旋於同月下旬宣告倒會,戊○○○等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同年
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本件被告行為時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規定為:「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二、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三、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年。四、1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年。五拘役或罰金者,1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修正後之刑法第80條則規定為:「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二、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三、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四、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行為時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該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依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追訴時效期間為10年,新法之追訴時效期間則為20年。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其較為有利,揆諸前開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並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丁○○○被訴於84年間涉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該2罪間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刑最高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並自犯罪完成之日即85年
9月15日起算。又本件被告所涉犯行,檢察官係於85年10月23日開始偵查,於85年11月30日提起公訴,並於85年12月12日繫屬於本院,嗣因被告逃匿而經本院於86年3月28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2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自開始偵查時起至發布通緝前止,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則扣除上開期間為5月7日,並依刑法第83條第3項之規定,扣除其因通緝致時效停止進行之期間2年6月後,被告所犯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追訴權時效,自被告犯罪行為完成日起,加計追訴權時效期間(含四分之一停止期間)為12年6月,再加計追訴權已行使期間(自通緝發布日減開始實施偵查日)為5月7日,另扣除公訴人於85年11月30日提起公訴至85年12月12日繫屬本院之該段期間即13日,故經計算後本案之追訴權時效業於98年
8月9日已完成,惟被告迄今仍未緝獲歸案,其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黎惠萍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