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2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六四一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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