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誌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姓名記載應更正為李安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姓名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