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姵宜被告陳銘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姵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銘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由具保人黃姵宜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出具現金保證(100年刑保字第84號)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8632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本院保證金收據1紙、該署送達證書2份、101年7月19日板檢玉午101執字第8632號通知2件、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2紙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