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事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事聲字第4號異議人A01住○○市○○區○○路000號8樓相對人A02
A03A04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4694號裁定所為之終局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又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上開規定均為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所準用。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4694號裁定所為之終局處分(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原裁定於113年6月17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送達後10日內之113年6月26日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等情,有送達證書及聲明異議狀各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執行卷、家事聲字卷),是本件異議人具狀聲明異議,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係以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執行名義)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執行名義已確定遺產範圍及分割方式,異議人自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原裁定雖認為系爭執行名義並未判決以變賣遺產之方式,將遺產拍賣後分配各繼承人,是聲請人聲請變賣、贖回如附表一編號7至63所示之投資、保險及其孳息,及就如附表一編號64及如附表三之保管箱內物品變價之執行行為,均非在系爭執行名義範圍內,不得據以強制執行,然聲請人依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即存款、投資、保險箱內之物品,其執行方法得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以下之規定,依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家上字第4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抗字第366號裁定及司法院第11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決議意旨,聲請人自得持系爭執行名義請求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或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以下規定辦理,其中即包括「命令讓與」,即執行法院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財產權強制變價而言,包括拍賣、變賣,是執行法院自得將上開執行標的強制變價(含拍賣、變賣)後,將價金分配與各繼承人,原裁定竟以上開理由駁回異議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原裁定另認為系爭執行名義判決分割之遺產中之存款,係被繼承人對第三人銀行之債權,第三人銀行僅係負清償義務之債務人,非遺產占有人或補償義務人,法院復未判命其對債權人清償,異議人無從以系爭執行名義為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聲請相對人點交;且系爭執行名義並未判命相對人給付,相對人亦非銀行之債權人,亦不得執之對銀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核發執行命令,然系爭執行名義所判決分割之存款,於被繼承人 周文源 生前將金錢存入各該銀行時,其所有權即已移轉於各該銀行,為被繼承人周文源對各該銀行之消費寄託債權,被繼承人死亡後即為其繼承人公同共有,而該消費寄託債權經系爭執行名義判決分割後,已為各繼承人分別共有之債權,即各該銀行已為各繼承人之債務人,得隨時對共有人為清償,則系爭執行名義既判決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銀行應「支付」相對人A02所代墊之喪葬費用195,665元,再「清償」相對人A02對被繼承人周文源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債權2,285,976元,各繼承人依系爭執行名義請求執行法院對銀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核發執行命令實現判決主文,應屬有據,原裁定復以上開理由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亦有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係就繼承人依繼承財產分割之裁判所分得之遺產為他繼承人占有而拒絕交付,或他繼承人應以金錢補償而拒絕支付之情形,明定繼承人得以該裁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他繼承人交付或支付金錢,無須另取得執行名義。惟分得之遺產如係被繼承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則第三人係負清償義務之債務人,非上開條文所指占有遺產而應為點交,或應以金錢補償之義務人,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又債權人對於強制執行法第2章第2節至第4節及第115條至第116條之1所定其他財產權為強制執行,須有執行名義,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系爭執行名義係判決被繼承人周文源所遺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遺產,先由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存款支付相對人A02所代墊之喪葬費用195,665元,再清償相對人A02對被繼承人周文源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債權2,285,976元,其餘由兩造按上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或分別共有。是保管如附表一、三所示遺產之銀行、證券或保險公司僅為債務人,非遺產占有人或補償義務人,法院復未判命其對於債權人為清償,亦未併命相對人應以金錢補償,異議人自無從以系爭執行名義為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聲請相對人點交;又系爭執行名義並未判命相對人給付,相對人亦非上述銀行、證券或保險公司之債權人,異議人自亦不得執之聲請執行法院對上述銀行、證券或保險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核發執行命令,異議人所執上開異議意旨,顯係誤解,並無足採。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違法、不當,異議人猶執前詞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一:
編號種類名稱財產數量核定價額或金額(單位:新臺幣)1存款合作金庫68元2存款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幣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78元3存款台灣銀行安南分行2,450元4存款上海商業銀行224元5存款台南安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6,016元6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活期存款2,833,996元7投資富蘭克林坦伯頓開發基金美元(USD)241.668股186,486元8投資施羅德環球新市場美元(USD)331.7股183,601元9投資元大滬深300正25,000股133,000元10投資期街口布蘭特正23,000股20,580元11投資大亞10股270元12投資生達530股20,935元13投資正隆10股441元14投資光磊2,000股55,400元15投資佳能2,099股38,096元16投資勝華1,000股10,000元17投資中工2股22元18投資德寶10股100元19投資啟阜工程872股8,720元20投資華南金5股97元21投資開發金10股123元22投資永豐金2股26元23投資中信金5股114元24投資和碩1,000股73,900元25投資乙盛-KY1,000股68,200元26投資群益證14股257元27投資信昌電陶1,000股68,800元28投資神盾530股89,570元29投資保德信亞太706.9股17,948元30投資保德信全資源49,076.4股325,376元31投資保德信全基礎2,490.6股34,071元32投資保德信全消費1,014.7股25,458元33投資拉丁美洲45,959.4股268,402元34投資中國品牌A1,000.2股18,243元35投資中國中小A2,029.2股25,730元36投資新興金鑽台幣5,341.9股58,280元37投資東方盛世747.8股8,966元38投資印巴雙星1,432.7股14,871元39投資東協成長台幣1,826.9股19,876元40投資印度中小台幣1,263.8股22,318元41投資大中華台幣196.5股3,124元42投資全球生計台幣1,993.2股37,292元43投資新機會台幣5,776股79,188元44投資大印度台幣879.3股11,395元45投資全球原物料6,995.2股74,568元46投資全球消費758.3股14,635元47投資新經濟A股臺2,001.5股28,481元48投資亞太神龍臺幣1,004.6股18,916元49投資台灣好收益8,856.5股106,012元50投資野村環球1,579.18股38,484元51投資野村泰國1,710.48股60,277元52投資野村生醫1,975.6股40,144元53投資野村中國2,312.3股48,303元54投資全球生技台73.8股3,073元55投資全球綠能趨勢1,888.6股20,887元56投資全球人口趨勢850.7股12,692元57投資全球農金趨勢3,335.6股32,355元58投資全球油礦金48,575.8股388,606元59投資第一銅60股2,796元60保險富邦人壽(Z000000000-00)652,656元61保險富邦人壽(0000000000-00)1,053,056元62保險富邦人壽(0000000000-00)958,862元63保險宏泰人壽(0000000000)529,314元(編號1至編號63財產價額)合計8,856,225元64保管箱編號財物名稱數量鑑定平均價格(單位:新臺幣)①郵票小全張200張3,250元②郵票小全張600張22,150元③郵票小全張800張18,800元④郵票小全張400張29,300元⑤郵票小全張400張25,600元⑥郵票小全張200張2,050元⑦郵票小全張200張2,100元⑧郵票小全張400張18,300元⑨郵票小全張400張17,600元⑩郵票小全張200張22,300元⑪新臺幣154,000元154,000元⑫人民幣111元14,850元⑬ 袁大頭 (23年)6個88,800元⑭伍拾圓硬幣18個1,400元⑮拾圓硬幣50個1,350元⑯拾圓硬幣50個2,450元⑰拾圓硬幣50個2,450元⑱銀幣(1盎司)1個6,450元⑲銀幣(1盎司)2個4,500元(編號64保管箱內財產價額)小計437,700元(編號1至編號64財產價額)合計9,293,925元附表三:
編號財物名稱數量鑑定平均價格(單位:新臺幣)⑳金項鍊(5錢)2條72,650元㉑金戒指(2錢)4個60,500元㉒金元寶(1兩)1個67,550元㉓金項鍊、戒指等(2兩)17個274,200元㉔金手鐲(1兩)2個15,600元㉕金手鐲(1兩)2個15,600元㉖金項鍊、戒指等(2錢)3個117,300元合計623,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