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抗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95號抗告人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慧綺 即 蘇素麵 抗告人 陳柔羽 即 陳淑萍 相對人 陳金亨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14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各自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㈠抗告人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下稱斯藝堂公司)、蘇慧綺即
蘇素麵(下稱蘇慧綺)略以:相對人持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本票(以下合稱系爭本票)具狀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1485號裁定部分准許、部分駁回(下稱原裁定)在案。惟系爭本票債權以複利方式計算利息,致債務金額過高,且蘇慧綺就上開債務曾提供土地、廠房設定抵押權予相對人,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110年11月24日起至115年11月23日止,期間相對人不得請求斯藝堂公司、蘇慧綺清償債務;又上開土地、廠房現有買主洽購議價中,應不得強制執行為宜。為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㈡抗告人陳柔羽即陳淑萍(下稱陳柔羽)略以:
陳柔羽未曾簽發系爭本票,相對人亦未曾向陳柔羽提示系爭本票,系爭本票均係蘇慧綺與相對人為詐取陳柔羽之財產而共同偽造、變造。為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並就系爭本票分別說明如下:
⒈附表一編號1、2所示本票:原裁定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本
票,認蘇慧綺自110年11月2日始擔任斯藝堂公司法定代理人,故其於簽發上開本票時尚無權代表斯藝堂公司,應由蘇慧綺單獨就該2張本票負責,而駁回相對人此部分對斯藝堂公司強制執行之聲請,足證相對人此部分聲請強制執行並無理由,且與陳柔羽無關。
⒉附表二編號1至12、附表三編號1及附表四編號1所示本票:上
開本票之發票人為斯藝堂公司及蘇慧綺,與陳柔羽無關,相對人對陳柔羽聲請強制執行並不合法。⒊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1所示本票:陳柔羽原名陳淑萍,
於110年2月22日更名為陳柔羽。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1所示本票發票日分別為110年4月1日、110年9月1日,惟該2張本票上所載發票人姓名仍為陳淑萍,足證相對人與蘇慧綺係通謀虛偽擅自持陳柔羽已作廢之私章偽造、變造上開本票。
⒋附表六編號2至4、附表七編號1所示本票:陳柔羽於擔任斯藝
堂公司負責人期間,將該公司大小章放置公司以供合法使用。詎蘇慧綺未經陳柔羽同意或授權,盜用上開印章偽造文書簽發附表六編號2至4、附表七編號1所示本票,相對人對陳柔羽聲請強制執行並不合法。
二、按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6釐;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28條、第120條第2項、第12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票之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本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條、第95條亦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亦即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性質,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抗告法院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亦應僅為形式審查,尚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詎其向抗告人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經原裁定部分准許、部分駁回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司票字第1485號卷核閱屬實。原裁定依相對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審查,據以部分准許、部分駁回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斯藝堂公司、蘇慧綺雖以系爭本票債權以複利方式計算利息,致債務金額過高,且蘇慧綺就上開債務曾提供土地、廠房設定抵押權與相對人,抵押權存續期間尚未屆滿,相對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等語;陳柔羽則以系爭本票為蘇慧綺與相對人所偽造、變造,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為抗辯;惟其等上開所執抗告事由,均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要非原裁定及本院於本票裁定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另陳柔羽辯稱相對人未向其提示系爭本票部分,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規定,應由陳柔羽負舉證之責,然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為證明,其此部分所辯即難認有據。又陳柔羽固辯稱附表一至四所示本票之發票人並未記載陳柔羽,與陳柔羽無涉,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不合法,原裁定應予撤銷云云;然原裁定就附表一至四所示本票,僅分別就斯藝堂公司、蘇慧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並未准許對陳柔羽強制執行,陳柔羽此部分所辯,容有誤解。綜上,原裁定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審查,部分准予、部分駁回強制執行,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一: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人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原裁定內容備考1110年10月27日20萬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慧綺未載112年10月1日CH587716部分准許、部分駁回2110年11月1日29萬7,950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慧綺未載112年10月1日CH587717部分准許、部分駁回附表二: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人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原裁定內容備考1110年11月11日111萬9,000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慧綺110年12月11日112年10月1日CH383262准許2110年11月26日51萬1,250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慧綺110年12月26日112年10月1日CH383263准許3110年11月30日65萬5,500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慧綺110年12月31日112年10月1日CH587718准許4110年12月1日16萬8,900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慧綺110年12月31日112年10月1日CH383265准許5111年12月30日(經改寫為110年12月30日,惟改寫處無全體相對人之簽章)10萬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慧綺111年1月30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112年10月1日CH832253准許6111年1月1日24萬1,000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慧綺111年1月31日112年10月1日CH587725准許7111年1月28日26萬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慧綺111年2月28日112年10月1日CH383296准許8111年12月13日(經改寫為110年12月13日,惟改寫處無全體相對人之簽章)10萬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慧綺111年1月13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112年10月1日CH832252准許9111年4月1日78萬7,900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慧綺111年4月30日112年10月1日CH383289准許10111年7月1日54萬9,500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慧綺111年7月30日112年10月1日CH246410准許11111年10月26日77萬5,200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慧綺111年11月30日112年10月1日CH246415准許12112年5月3日70萬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素麵(蘇慧綺)未載112年10月1日CH383297准許附表三: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人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原裁定內容備考1112年5月1日108萬4,000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慧綺112年5月31日112年10月1日CH383295部分准許、部分駁回附表四: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人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原裁定內容備考1112年9月1日52萬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慧綺112年9月30日112年10月1日CH744951准許附表五: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人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原裁定內容備考1110年4月1日16萬8,000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素麵3.陳淑萍110年5月1日112年10月1日CH587710部分准許、部分駁回附表六: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人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原裁定內容備考1110年9月1日12萬6,650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素麵3.陳淑萍未載112年10月1日CH587714准許2110年1月18日30萬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素麵3.陳淑萍未載112年10月1日CH587709准許3110年1月20日100萬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素麵3.陳淑萍未載112年10月1日CH587711准許4110年1月30日63萬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素麵3.陳淑萍未載112年10月1日CH587713准許附表七: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人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原裁定內容備考1110年1月31日43萬5,000元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2.蘇素麵3.陳淑萍110年12月31日112年10月1日CH587719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