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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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42號

原告 林李旺

訴訟代理人 高紫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嘉祈宜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650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恬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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