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29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王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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