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蔣麗絹
侯庭瀚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賢 被告 劉添福
順誠 工程行上一人代表人 陳銘堂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王筱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呂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