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廷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宇稻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依本件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上訴人之應有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47,3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