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9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查夫妻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路○○號6樓,依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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