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簡昭賢
代 理 人 張安鎮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蘇有諒 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