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家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上字第六六號
上訴人庚○○○
甲○○被上訴人丁○○
丙○○戊○○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被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林健彥~B2法官周慶光~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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