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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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士林地院於民國97年6月2日裁減為有期徒刑6年1月。甲○○於94年3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聲減字第290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26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7448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2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0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83號函及檢附之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