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晨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晨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晨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聲請書漏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王晨紘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41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38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09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壢簡字第98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同法院合議庭以104年度簡上字第3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揭①至④案之罪刑嗣經同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6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51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31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與上揭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年6月自105年4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於106年6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3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3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53
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庭第十七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