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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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永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永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永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許永順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7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03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復因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8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399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3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而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8月
6日入監執行,現在監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2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月11日,受刑人並於106年6月16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60167563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7563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莊哲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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