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91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呂芳輝
呂芳煙 呂芳明 呂 李雪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複代理人 張堯晸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鄭觀慈 即佑林醫院
許哲超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陳蒨儀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