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光樺(原名李岱樺)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光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光樺(原名李岱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再由本院分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50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3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6
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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