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調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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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調字第2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淑娟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具
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訴請本件代位分割
遺產,除依同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
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
割對象。原告起訴未以被繼承人 楊道龍 之全部遺產訴請分割
,是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卷,參酌本院調取之遺產稅資料,
遵期陳報被繼承人楊道龍之遺產清冊,並更正訴之聲明及起
訴狀附表。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同段25建號之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
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提出被繼承人楊道龍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被告顏淑娟、 楊依珊 、 楊依琇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四、前開土地、建物有設定抵押權,是否聲請對抵押權人告知訴
訟,如是,請檢附繕本以便為訴訟告知。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訴
之聲明及附表),並按被告、受告知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