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志雄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理由欄三所列應補正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者,即屬起訴程式不合法,將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
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列蔡OO1等21人為被告,未載明其等之姓
名、住居所,本件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顯有欠缺,爰裁定限
期命原告補正下述應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
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號、同段245地號土地之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年
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查報本件被告蔡志雄等人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該被
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須足以認定各繼承
人應繼分比例)、遺產清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敘明本件被告每人之應繼分比例各為何,並更正訴之聲明
,不得僅概括表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四)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
之聲明,併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
提出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