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字第389號
原   告 立成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寓成
被   告  王楚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1,000元,裁定已於108年10月1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於裁定送達後,逾期仍未
繳納,以資補正。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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