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8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軒原名黃棋政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黃士軒(原名黃棋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73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