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86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本院98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234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於民國98年6月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遲至同年7月6日始提出上訴,有卷附收文戳在卷可憑,其上訴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