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2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749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茗舜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茗舜工業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並陳報其負責人姓名或法定代理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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