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51號上訴人即原告 夏國英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巧芬 (原名: 夏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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