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092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票並無到期日之記載)。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