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四二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七、一二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七、一二八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該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施行,將海洛因命列為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毒品海洛因之白粉,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點一二公克),有該局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二九七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見上開偵卷第三十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認為屬實,認應將前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