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9號聲請人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一成藥品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98年6月13日│240,000元│EN0000000│││司 黃昆其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