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6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99年度除字第196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001│德同科技股份有限公│92年12月10日│未載│6,000,000元│││司 吳昔賢 、吳昔賢││││││、 包家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