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5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13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4月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