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3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30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根通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092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根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見警卷)外,餘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根通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85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初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6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復歷上述公共危險案件科刑紀錄,本次已是第三度再犯本罪,無視政府或大眾媒體極力宣導酒後駕車之惡害,又再為罪質相同之本件犯行,惡性自較一般累犯為重,為警查獲時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3214%,遠逾成罪門檻之0.05%,具有相當之危險性,暨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情,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0922號被告張根通男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根通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8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悛悔,復於103年11月27日19、20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某友人住處,飲用威士忌酒後,竟於同日22時3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自前揭處所離開,沿彰化縣彰化市永安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22時40分許,途經彰化縣彰化市永安街與永昌街口,不慎與沿永昌街由西往東左轉永安街行駛之 賴憲威 所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雙方均受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至彰化基督教醫院處理,發現張根通經醫院抽血檢測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達
321.4mg/dl(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0.3214)。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犯罪證據:(一)被告張根通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賴憲威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彰化基督教醫院檢驗報告單、診斷書、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及肇事現場照片1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檢察官李毓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葉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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