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8號
原告甲○○男1被告乙○○男4上被告因民國94年度訴字第194號違反電信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謝佩玲法官李毓華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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