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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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慶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強制性交罪嫌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乃於民國99年3月3日予以羈押,嗣經訊問後,仍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又於99年6月3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99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蔡家瑜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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