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66號聲請人 范煜麟 上列聲請人范煜麟因與相對人 陳奇祥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范煜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247110)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奇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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