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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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正明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盧鳳田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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