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 律師
王進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8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5月25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被告於本院更㈠審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在案,因此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