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0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徐則賢晉股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馬在勤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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