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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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執行職務檢察官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審理期日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為「周欣潔」,有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之記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八八頁),惟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誤載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姓名為「朱介斌」,顯屬誤載而不影響判決之本旨,爰依據前開說明,更正有關執行職務檢察官之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游悅晨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