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八九號
原告丁○○
丙○○乙○○甲○○被告戊○○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雖經桃園縣政府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前來,惟查原告係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法律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為無效,而依無效之法律所訂立之三七五租約亦屬無效,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返還無權占用之土地,因此項爭議非屬租佃關係所生,無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免徵裁判費之餘地。
二、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十四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董淵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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