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准被告保外待產,將被告停止戒治。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仁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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