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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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原告 徐聰順 原告 徐聰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翊潔 (原名 黃敏芬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及其利息,核係財產權之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8萬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梁夢迪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文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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