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341號上訴人辛○○上訴人庚○○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視同上訴人戊○○視同上訴人丙○○視同上訴人丁○○視同上訴人乙○○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視同上訴人己○○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2項關於「第二審訴訟由兩造按原判決附表一所示應有部份比例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判決附表一所示應有部份比例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陳成泉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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