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垂立 原告金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法定代理人 王再慶 原告丙○○○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辰 原告乙○○○○著作權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加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 律師被告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
號被告戊○○
丁○○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三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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