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О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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