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張陽政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
有收受回執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振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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