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寶迪實業有限公司被告麗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